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福建厦门的李尚文同时在福建两家贸易公司任职,其中一家公司控告李尚文与其在该公司担任高管的堂兄李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1.1亿余元货款。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尚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责令他退赔违法所得1.1亿余元,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月27日,李尚文的妻子谢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二审在定罪量刑上维持原判,退赔1.1亿元退赔改判为李某和李尚文共同退赔,他们将继续申诉。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以增加鑫九洲公司和昊凯公司两个公司的业务流量,提高银行授信为由,与中庚国贸相关负责人口头约定进行平移销售,不留利润。李尚文明知部分合同虚假,仍在李某的安排下报备合同。李某协助中庚公司审批总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批。鑫九洲公司支付锰矿货款给中庚国贸公司后,锰矿货权从中庚国贸公司转移给鑫九洲公司,进而转移给昊凯公司,最后转移给下游公司。李某、李尚文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将锰矿以高于上述虚假合同中的价格,销售给了多家公司,并将部分货款用于支付中庚国贸的锰矿货款,其余货款用于别处。
2021年9月3日,马尾区法院宣判,李尚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责令他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庚国贸违法所得1.1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李尚文不服判决,认为量刑畸重,提起上诉。
李尚文提交的《自辩意见》称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但同时辩称,其不知道平移销售、不留利润的销售模式;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拟定中庚国贸与鑫九洲的合同,虽没有实际下游买家、提供了虚假合同及银行流水单,但按照市场价格成交并不会给中庚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其为帮助昊凯公司实现签约目的进行囤货,没有侵占中庚国贸公司财产的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
辩护律师徐昕称,本案行为发生时利润尚不确定,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对象。原判认定本案存在平移销售、不留利润销售模式的证据不足,中庚公司看空市场急于销售锰矿,与鑫九洲公司之间系真实交易,鑫九洲、昊凯公司交付保证金,自愿承担涉案交易的高风险,理应获得高收益。李尚文没有参与决策、未实施侵占行为,没有犯罪故意,没有获利,不构成犯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各项证据,足以证实李某作为中庚国贸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本案平移交易、不留利润的交易模式中,以及中庚国贸公司对下游交易利润进行监控的情况下,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方式使中庚国贸公司误认为涉案锰矿交易业已完成,进而截留中庚国贸公司的锰矿货权另寻下家销售,而后再将其实际收取的货款与其向中庚国贸公司所报备价款之间的差价非法占为已有。李某作为中庚国贸公司副总经理,违背忠实尽职义务,私自截留锰矿货权并予以处分,在其未将相关款项予以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之时,即完成了对中庚国贸公司应得相关利润的侵占。
法院还认为,李尚文主观上明知中庚国贸公司要求昊凯公司找到下家并提供合同后才同意出货,鑫九洲公司与上游中庚国贸公司、下游吴凯公司的合同系一一对应关系,李某伪造了虚假合同和银行回单用于向中庚国贸公司报备,且只有其和李某二人知晓锰矿囤货等情况。李尚文作为中庚国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帮助李某向该公司隐瞒尚未找到实际下家的真相,报备虚假合同及银行回单,帮助截留涉案锰矿,且未向该公司报告锰矿的真实销售情况,促成李某侵占中庚国贸公司的应得利润。综上,李尚文具有帮助李百某实施侵害中庚国贸公司利益的概括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李尚文未参与分赃并不阻碍其共同犯罪的成立。
1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李尚文一审定罪量刑;原判决中责令李尚文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庚国贸违法所得1.1亿余元,改判为李尚文和李某共同退赔。
2月27日,李尚文的妻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依旧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量刑过重,打算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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